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功能,可能會造成部分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建議開啟瀏覽器 JavaScript 狀態
:::

常見問題

系統

一、對本公開平台之規範及使用方式有疑問該如何處理?
  • 1. 如對本平台之資料種類、使用限制、資料來源、更新頻率及責任限制等相關規範有疑問,可先行至本平台「使用規範」參閱 「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使用規範」。
  • 2. 如有「水污染查核處分」系統使用問題,請至本平台「使用規範」參閱「水污染查核處分資料查詢操作手冊」。
  • 3. 如有「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系統使用問題,請至本平台「使用規範」參閱「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 查詢系統操作手冊」。
二、對本系統公開之資料內容有意見可洽詢哪些單位?
  • 1.「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數據相關問題,請洽詢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相關連絡方式請查閱「聯絡我們」。
  • 2. 如有「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之問題,請洽詢本部環境管理署或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相關連絡方式請查閱「聯絡我們」。
  • 3. 如有環工技師、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防治相關之查核處分問題,可洽詢以下單位,聯絡方式請查閱「聯絡我們」。
    • (1)「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查核缺失資料」及「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懲戒資料」,請聯絡本部「環境管理署」
    • (2)「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撤證/廢證資料」,請聯絡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 (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查處資料」,請聯絡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三、本平台公開資料多久更新一次?
  • 本公開平台資料更新頻率如下:
  • 本公開平台資料更新頻率
    資料公開種類 資料更新頻率
    許可及定檢申報資料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文件、歷次補正文件、核准文件 不定期更新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首頁
    依本法申報之申請資料及歷次補件資料
    復工(業)計畫
    復工(業)計畫核定文件及審查會議紀錄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 即時更新
    水污染查核處分資料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 不定期更新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查核缺失資料 半年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懲戒資料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撤證/廢證資料 每季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查處資料
  • ◎ 每日早上6時系統主動更新
四、本平台公開資料可查詢期間?
  • 本公開平台資料查詢期間如下:
  • 本公開平台資料查詢期間如下
    資料公開種類 查詢期間
    許可及定檢申報資料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核准文件及首頁 ◆可查詢公開後10年內之資料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文件、歷次補正文件 ◆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及歷次補件資料於核發許可證後3個月系統自動下線
    依本法申報之申請資料及歷次補件資料

    ◆歷次補件資料於下次申報日開始後,僅保留最近一次上傳資料

    ◆申報資料保留5年

    復工(業)計畫 ◆申請資料從業者公開日起至核准後3個月
    復工(業)計畫核定文件及審查會議紀錄 ◆核准後資料保留3年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

    ◆104年1月1日起資料可隨時查詢

    ◆本部每月更新重大違規名單

    水污染查核處分資料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

    ◆可查詢公開後5年內之資料

    ◆案件如經行政救濟撤銷處分者,主管機關鍵入後隔日下線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查核缺失資料 ◆可查詢公開後3年內之資料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懲戒資料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撤證/廢證資料 ◆可查詢公開後2年內之資料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查處資料
五、如公開資料於平台已逾查詢期間仍須查詢,有哪些方法?
  • 可向以下機關申請查詢相關資料
  • 可向以下機關申請查詢相關資料
    資料公開種類 申請單位
    許可及定檢申報資料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文件、歷次補正文件、核准文件 直轄市、縣(市)環保局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首頁
    依本法申報之申請資料及歷次補件資料
    復工(業)計畫
    復工(業)計畫核定文件及審查會議紀錄
    水污染查核處分資料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 本部環境管理署或直轄市、縣(市)環保局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查核缺失資料 本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懲戒資料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撤證/廢證資料 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查處資料 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六、查詢或下載本平台公開資料是否需付費?
  • 使用者得免費查詢、下載本部公開資料。
七、進入公開平台,如發現網站介面異常之處理方式?
  • 可能為網頁相容性設定問題。設定方式如下:
  • 第一步:於IE網路瀏覽器「工具」→「相容性檢視設定」之「新增此網站」欄位中鍵入「moenv.gov.tw」,按「新增」→按「關閉」。
  • 第二步:重新進入IE網路瀏覽器,進入本公開平台即可正常瀏覽。

許可/申報/復工計畫資料

一、許可/申請/復工計畫資料公開起始日期為何?
  • 許可/申請/復工公開起始日期為105年4月1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法公開。
二、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於105年4月1日前已取得水污染許可及依法完成申報是否需要公開相關許可及申報資料?
  • 將分5梯次請業者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公開依法需公開最近一次之水污染許可文件及依法完成之申報資料,相關公開梯次詳如下表
  • 相關公開梯次
    梯次 應上網公開起訖日期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別
    第1梯

    105年4月1日

    105年6月30日

    1.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2.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3.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但不包含畜牧業。

    4.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未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下列事業:

    • (1) 金屬表面處理業。
    • (2)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 (3)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 (4) 電鍍業。
    • (5) 製革業。
    • (6)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 (7) 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但學校之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不在此限。

    5.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達三、四規定之規模者:

    • (1) 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該事業以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並納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或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為限。
    • (2) 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該地區或場所,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者為限,但不包含畜牧業。

    6.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放流水水量或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但不包含畜牧業。

    7.自願採網路申請(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第2梯

    105年5月1日

    105年7月31日

    第1梯次以外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陶窯業、玻璃業、發電廠、洗車場、其他工業、水泥業、醫院、醫事機構、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土石堆(棄)置場、紡織業、造紙業、自來水廠、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學校之實驗、檢(化)驗、研究室、魚市場、製粉業、廢棄物焚化廠其他廢棄物處理場(廠)

    第3梯

    105年6月1日

    105年8月31日

    第1梯次以外之化工業、印染整理業、金屬基本工業、食品製造業、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藥品製造業、遊樂園(區)、橡膠製品製造業、屠宰業、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洗衣業、水產養殖業、修車廠、照相沖洗業及製販業、發酵業、廢棄物掩埋場

    第4梯

    105年7月1日

    105年9月30日

    第1梯次以外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採礦業、加油站、毛滌業、船舶解體業、船舶建造修配業、製糖業、貯煤場

    第5梯

    105年8月1日

    105年10月31日

    第1梯次以外之畜牧業、廢水代處理業、紙漿製造業、肉品市場、清艙業、動物園、水肥處理廠場、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備註:

    • 1. 105年4月1日以後申請、變更及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申報及申請復工(業)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法第63條之1及第69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規定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規定,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本法申報及申請復工(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等相關資料公開於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 2. 105年4月1日以前已依本法申報及取得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分五梯次公開,各梯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別及公開期限如上表;前述事業應於各指定之公開日起3個月內,於指定網站公開最近一次已依本法完成申報及取得許可之資料(文件)公開於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 3. 資料登錄網頁及路徑,從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後,連結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登錄後,公開於本部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三、如發現資料錯誤或個人資料隱匿不完全,應如何向主管機關反應修正?
  • 請洽當地環保局查詢、釐清,如經主管機關確認,可將該筆資料即時修正或刪除,相關連絡方式請查閱「聯絡我們」。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

一、「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資訊公開法源依據為何?
  •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彙整成可供民眾查閱之數據,公開於本部指定之網站。
二、「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數據公開對象與公開日期為何?
  • 1.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1) 自公開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查詢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2,000立方公尺以上者之水質水量。
    • (2) 自106年1月1日起,可新增查詢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者。
  • 2.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
    • (1) 自公開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查詢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15,000立方公尺以上者之水質水量。
    • (2) 自106年1月1日起,可新增查詢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5,0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15,000立方公尺者。
    • (3) 自106年7月1日起,可再新增查詢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5,000立方公尺者。
  • 3. 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自公開日起可查詢傳輸之水質水量。
    • (1) 重大違規事業: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對象,應依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規定時程,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設置,本部每月更新名單1次。
三、「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之重大違規事業,違規情節為何?
  •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重大違規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之對象包括:
  • 1. 經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
  • 2.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或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其申請復工(業)。
  • 3. 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 4. 排放之廢(污)水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 5. 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日前2年內,同一地址、座落位置或土地區段,曾有業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或查獲繞流排放。
  • 6.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
四、「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監測項目有哪些?
  • 重大點源廢(污)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監測項目如下:
  •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工業區自動監測項目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水量監測位置 進流處、放流口
    水質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監測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4.化學需氧量 5.懸浮固體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攝錄影監視位置 放流口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雨水放流口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
  •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自動監測項目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
    ≧5,000立方公尺 1,500~5,000立方公尺
    水量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監測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4.化學需氧量 5.懸浮固體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攝錄影監視位置 放流口 不需設置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不需連線,但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 發電廠:
  • 發電廠自動監測項目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發電廠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發電廠且排放未接觸冷卻水
    水量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監測項目 氫離子濃度指數 水溫
    攝錄影監視位置 海水排煙脫硫之廢水放流口 不需設置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 重大違規事業:
  • 重大違規事業自動監測項目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重大違規業者註
    水量監測位置 作業範圍內所有用水來源、放流口及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
    水質監測位置 各水措設施單元進流口/出流口/放流口/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
    水質監測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攝錄影監視位置 各水措單元及放流口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 註:重大違規業者,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之對象。
五、監測數據需多久上傳1次?
  • 廢(污)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監測項目
    • 1. 水量、水溫、導電度及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等監測紀錄之傳輸頻率為每5分鐘至少傳輸1次。
    • 2. 化學需氧量(COD)及懸浮固體(SS)等監測紀錄之傳輸頻率每60分鐘至少上傳1次。
六、如何得知監測數據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
  •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共計有3個燈號,分別為綠燈、黃燈及紅燈。相關燈號代表意思
  • 綠燈:表示監測設施正常操作且符合放流水標準
  • 黃燈:表示監測設施正進行校正、維護、保養,或處理設施故障等情形
  • 紅燈:表示監測設施正常操作,但疑似有超過放流水標準之情形
七、如業者之監測設施正進行校正、維護、保養,或處理設施故障等情形是否會誤判為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導致公開資料顯示水質異常?
  • 如有上述之問題,系統將會自動將燈號顯示為黃燈,並且不上傳即時數據資訊,也不列入各項日趨勢及月趨勢之數據平均值。
八、點選縣市後無法瀏覽之處理方式?
  • 可能為網頁相容性設定問題。設定方式如下:於IE網路瀏覽器「工具」→「相容性檢視設定」之「新增此網站」欄位,按「新增」→按「關閉」。之後再次點選即可瀏覽。

水污染查核處分

一、水污染查核處分資料公開起始日期為何?
  •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故以104年2月4日為資料公開之起始日期。
二、如發現查核處分資料有誤,應如何向主管機關反應修正?
  • 請洽當地環保局查詢、釐清,如經主管機關確認為誤植,可將該筆資料即時刪除,相關連絡方式請查閱「聯絡我們」。
三、若查核處分資料經行政救濟撤銷是否可下線?
  • 若經行政救濟判決撤銷之案件,於主管機關鍵入系統後隔日將自動下線。
四、為何查無特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查核處分資料?
  • 1. 查詢對象並無情節重大事由。
  • 2. 查詢對象改善期限並未到期。
  • 3. 本公開平台公開資料為104年2月4日後之查核處分資料,如為104年2月4日前之查核處分資料並未公開。
  • 4. 若對公開資料有疑問,可洽各級主管環保機關查詢,相關連絡方式請查閱「聯絡我們」。
五、若曾公開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查處資料無法再查詢,可能原因為何?
  • 1. 經行政救濟判決撤銷。
  • 2. 公開之資料誤植。
  • 3. 若對公開資料有疑問,可洽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查詢,相關連絡方式請查閱「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