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2.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3.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但不包含畜牧業。
											 
												4.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未達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下列事業:
											 
												(1) 金屬表面處理業。(2)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3)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4)	電鍍業。(5)	製革業。(6)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7)	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但學校之實驗、檢(化)驗、研究室,不在此限。 
												5.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達三、四規定之規模者:
											 
												
													(1)	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該事業以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並納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或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為限。
												
													(2) 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該地區或場所,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者為限,但不包含畜牧業。
												 
												6.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放流水水量或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但不包含畜牧業。
											 
												7.自願採網路申請(報)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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