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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平台說明

  1. 本部依水污法增訂資訊公開規定,建置公開平台,供民眾查詢,並提供線上閱覽及檔案下載等服務,創造便民服務。
  2. 依水污法第63條之1及第69條規定,提供可公開之各項資料,本部有權隨時修改資料公開之具體項目、內容及使用規範。
  3. 本部為確保公開平台正常運作,如修改規定、提供內容及下載限制,造成使用者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

我們的目標

  1. 提供資料簡易查詢管道

    將業者及環保主管機關水污染防治相關資料集中於單一入口,以提升資訊服務品質。

  2. 提高施政透明度及效能

    將重大點源之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與環保主管機關查處資料上網公開,提供民眾參與及監督,提升資料品質及水污染防治效能。

資料來源

  1. 許可申請與定檢申報資料

    (一)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資料:為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於申請、補正階段上傳公開。

    (二) 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資料:

    1.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後公開。

    2.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文件首頁:為核發機關確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將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核准內容公開後核發並公開。

    (三) 依水污染防治法申報資料及歷次補件資料:為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於申報、補正階段上傳公開。

    (四) 復工(業)計畫申請資料:為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於申請、補正階段上傳公開。

    (五) 復工(業)計畫審查會議紀錄:為審查機關於完成審查之日起20日內上傳公開。

    (六)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之復工(業)計畫資料:為審查機關於完成審查之日起20日內上傳公開。

  2.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

    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重大點源於104年1月1日起之24小時即時傳輸水質水量資料,連結至本公開平台上網公開。

  3. 水污染查核處分資料

    (一)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為各級環保主管機關104年2月4日起之查處資料,由本部「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EEMS系統)」提供。

    (二)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查核缺失資料」:為本部104年2月4日起查核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之查處資料,由本部「環境管理署」提供。

    (三)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懲戒資料」: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知本部104年2月4日起環工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之懲戒資料,由本部「環境管理署」提供。

    (四)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撤證/廢證資料」、「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查處資料」:為本部104年2月4日起查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之查處資料,分別由本部「國家環境研究院」提供。

    (五) 「廢(污)水污染管制統計資訊(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由本部統計處「統計資料庫」提供。

資料公開查詢期間

  1.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104年1月1日起資料可隨時查詢。

    (一) 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及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資料,保留10年後系統自動下線。

    (二) 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之歷次補件資料於核發許可證後3個月系統自動下線。

    (三) 依水污法申報之定檢資料及歷次補件資料於下次申報日開始後,僅保留最近一次上傳資料,該資料並於5年後系統自動下線。

  2. 復工(業)計畫及審查會議紀錄

    (一) 事業申請復工(業)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於核准後3個月系統自動下線。

    (二) 核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及復工申請審查會議紀錄於核准後保留3年系統自動下線。

  3.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104年1月1日起資料可隨時查詢。
  4.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可查詢公開後5年內之資料;但如案件經行政救濟後撤銷處分者,於主管機關鍵入翌日下線。
  5.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查核缺失資料」及「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懲戒資料」,可查詢公開後3年內之資料。
  6.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撤證/廢證資料」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查處資料」,可查詢公開後2年內之資料。

免責聲明

  1. 公開平台資料使用者不得宣稱版權所有。
  2. 使用者閱覽、下載公開平台資料時,應特別注意各項資料之發布時間及其時效性。
  3. 使用者如利用本公開平台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應由使用者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若造成本部損害,使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因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資料時,如使用者受有損害或損失,本部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