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許可申請與定檢申報資料」,104年1月1日起資料可隨時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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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及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資料,保留10年後系統自動下線。 |
(二) |
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之歷次補件資料於核發許可證後3個月系統自動下線。 |
(三) |
依水污法申報之定檢資料及歷次補件資料於下次申報日開始後,僅保留最近一次上傳資料,該資料並於5年後系統自動下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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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事業申請復工(業)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於核准後3個月系統自動下線。 |
(二) |
核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及復工申請審查會議紀錄於核准後保留3年系統自動下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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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重大點源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訊」,104年1月1日起資料可隨時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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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查處資料(情節重大/未改善完成者)」,可查詢公開後5年內之資料;但如案件經行政救濟後撤銷處分者,於主管機關鍵入翌日下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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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查核缺失資料」及「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業務懲戒資料」,可查詢公開後3年內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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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撤證/廢證資料」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水污染業務查處資料」,可查詢公開後2年內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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